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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物业领域收费政策解答

来源:沂水人才网-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2 作者:沂水人才网-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 浏览量:

一、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哪些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二、什么是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物业费通常是指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前期物业是指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阶段。)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其他非住宅类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是多少?

答: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五个等级,服务星级越高,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具体如下表:


服务星级

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

带电梯普通住宅

一星级

0.30

0.80


20%


二星级

0.40

0.95

三星级

0.55

1.10

四星级

0.75

1.30

五星级

0.95

1.50


五、空置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规定是什么?

答: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六、什么是车位租赁费?标准是多少?

车位租赁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由承租人缴纳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沂水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停车场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160/车位/月,高级停车场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40/车位/月,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七、什么是停车服务费?标准是多少?

停车服务费是指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后由使用人交纳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25/车位/月,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的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45/车位/月,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免收停车服务费。

八、什么是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是多少?

车位场地使用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使用人交纳的费用。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160/车位/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九、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小时,24小时(一个计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十、什么是其他服务收费?

答: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车辆和人员出入证(卡) 补办收费等,物业服务企业代专业经营单位收取的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出入证(卡) 补办收费实行最高限价,代收的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十一、装修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90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十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人员及车辆出入证的配置和补办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张。

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 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十四、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64/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0.555/千瓦时。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城市居民及暂住人口3/人·月,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为1/人·月,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儿童免收。

十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收费公示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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