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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情、理、法

来源:沂水人才网-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30 作者:沂水人才网-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 浏览量:
1.应正确认识“情理法”。“情”既不是私人感情,也不是人情世故,而是人之常情,它是融合了历史、文化和道德的更高级的感情;“理”是指常理、公理,是人类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

 
2.“情”“理”“法”具有不同位阶和功能。“情”和“理”不能逾越“法”的边界,但司法机关也不能僵化地适用法律,而要在案件中融入人性化关怀和理性考量,在“法”的边界内进行“情理”沟通。
 
3.应理性对待“情理法”争论引发的不同舆论声音。互联网的普及和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不仅带来了信息的快速传递,也促进了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舆论一方面可以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推进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理者的审理思路。司法裁判需严守法律边界,不被舆论声音干扰,正确引导公众的法治认知,树立司法权威。
 
4.应准确回应“情理法”争论所传递的社会关切和诉求。所谓情理与法理的交锋,换个角度看,争议和讨论没有本质上的分歧,而应当能够进一步筑牢人们打击犯罪、守望真善美的共同价值理念。司法机关应当用个案的公正判决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情理法”融于一体,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符合普通民众的善恶观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总之,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故事,用统一的法律去处理千差万别的个案,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也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收获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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